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3民初596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雁沙花园40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电视台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邮寄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来的诉讼标的130800元变更为1799194.50元,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缓交诉讼费的请求不符合规定,遂于2022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退付原告**1458元。
审判长 赵世峰人民陪审员边丽娟人民陪审员杨慧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