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320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燕,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赵晖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6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东星园小区**楼****。
原告***与被告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有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婷婷
书 记 员 耿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