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77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16栋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陈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巨山村373号院临6号01。

法定代表人:王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东5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简永刚。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反诉。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齐
人 民 陪 审 员   肖淑萍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明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