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613号
原告: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枫,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巨山村373号院临6号01。
法定代表人:王嵩,经理。
原告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曹 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