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6560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市场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多跃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玲,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永胜,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超,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巨山村373号院临6号01。
法定代表人:王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祥,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学,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四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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