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园林有限公司

*******与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新2122行初2号
原告:***·尼亚孜,女,1958年4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告: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鄯善县新城西路12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蕊,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有,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鄯善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岔路口石油宾馆西侧。
法定代表人:纪翔,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聪慧,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尼亚孜诉被告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尼亚孜对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丈夫阿不都·艾外提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在开庭后,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鄯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亚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尼亚孜承担。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阿不来提·拜克力
人民 陪 审员   吴   金   萍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   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