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1民初821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金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仙人洞镇马道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726033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7750161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
原告**和与被告大连金霖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和预交),减半收取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