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824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64947991,住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路17-1号。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77501616H,住大连市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德峰,男,1962年7月21号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162号1-3-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马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6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210131080000000180,保险金额为610,000.00元)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马德峰名下银行存款6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3,57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珩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冰娇
书 记 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