䮁某某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等某某、中卫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通电建公司)、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农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卫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农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中卫农电公司、振通电建公司、固原农电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劳务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项目的发包方是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固原供电公司,承包人是中卫农电公司,中卫农电公司将案涉项目交由固原农电公司施工。固原农电公司称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宁夏银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振通电建公司称其从挂靠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手中承包案涉工程,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固原农电公司将其从中卫农电公司转包的工程分包给振通电建公司事实不清。因此,本案应追加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进一步查清***与谁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振通电建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与双方之间的海原工程款有无关联性及应向***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主体,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30元、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