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23民初733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1,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2,住宁夏银川市。
第三人: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专文化,住宁夏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电建建筑有限公司、**1、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2、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