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570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原告速得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8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倒数第六行“就变更其月薪达成一致意见”补正为“未就变更其月薪达成一致意见”。
审判员  龚莉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