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231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明哲。
被保全人: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住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俊凯。
本院执行的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26506.8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26506.81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邢子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