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4675号

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千朋路**。

法定代表人:许明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中山花园******房/div>

法定代表人:黑春先。

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中山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郭俊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千朋路,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千朋路**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集团)与被告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嘿公司)、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百禾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物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2020年10月10日,原告旭阳集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嘿嘿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旭阳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尽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