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4675号
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千朋路**。
法定代表人:许明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中山花园******房/div>
法定代表人:黑春先。
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中山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郭俊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强,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千朋路,住所地净月开发区千朋路**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集团)与被告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嘿公司)、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百禾公司)、第三人长春市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物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2020年10月10日,原告旭阳集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嘿嘿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旭阳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尽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