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与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和街**中山花园******房。
法定代表人:郭俊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v>
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千朋路**工业区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上诉人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百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集团)、原审第三人长春市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阳物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百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事实上上诉人通过案外人张英民使用该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的房屋由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占用使用,该房屋的整体年租金为20万元。合同到期后,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就已经搬走了,第二层房屋无人占有使用,上诉人不仅没有占有使用第二层房屋,而且连第一层的房屋也没有占有使用,上诉人在房屋到期后,因被上诉人要出卖房屋,上诉人就在税务机关报停,没有营业。上诉人仅仅是占有使用上诉人自己后建的部分,被上诉人随时可以收取房屋,被上诉人因出卖的原因至今没有收取房屋,上诉人一直在等待被上诉人的该房屋的出卖价格。根本不存在占有使用该房屋一事。二、该房屋在租赁期间整体房屋的年租赁费为20万元,该房屋租金由上诉人和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被上诉人的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可以证实)。现第二层房屋已无实际使用人,一审法院置上述客观事实于不顾,武断地认定房屋占有使用费应按照年租金20万元的标准进行支付,严重的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上诉人在租期到期后至今从未占有使用该房屋的任何地方,上诉人仅仅是在占有其自己后建的部分房屋,上诉人就该房屋的买卖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上诉人愿意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屋,只是等待被上诉人的合理价格,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看管该房屋,上诉人在此期间从未经营,更没有占有使用该房屋,所以上诉人不存在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四、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尽到依法审理查明的法定义务,武断地轻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人为偏袒一方,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应给付全部房屋使用费,从而导致判决的错误。
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房屋并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每天547.95元的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参照年租金每年20万元即每天547.95元为标准暂计至6月3日为93,699.45元);2.依法判合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7日,案外人张英民与嘉阳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嘉阳物业将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5号中山花园6号楼裙房一楼和二楼,面积1075.6平方米的毛坯房租赁给张英民,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租金每年20万元。房屋租赁期间,张英民将房屋转租,六百禾公司与吉林省黑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已在租赁到期前迁出)共同在该租赁房屋内经营。六百禾公司使用期间,在该租赁房屋外扩建部分房屋,六百禾公司自称面积100多平方米,庭审中,六百禾公司股东李文英在电话中称该扩建部分规划部门都认可,但没有扩建手续及产权证。房屋到期后,嘉阳物业称该房屋要出卖,要求六百禾公司搬出,六百禾公司至今未将房屋倒出,亦未将钥匙交付嘉阳物业或旭阳集团。庭审中,法院电话联系李文英,李文英称嘉阳物业跟其说过房屋买卖及要将房屋收回的事情,但李文英称被告要买该房屋,双方对价格一直在协商中,因该房屋有装修及扩建部分,旭阳集团也可将房屋卖给他人,六百禾公司再与其他买家协商装修及扩建费用问题,所以一直未将房屋倒出,如果旭阳集团不要扩建部分,被告可以拆除。对此,旭阳集团称六百禾公司报价500万后,原告已在2020年4月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房屋卖给六百禾公司。旭阳集团系通过其与长春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取得的案涉房屋,有(2005)二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二执字第730号民事裁定书为凭。旭阳集团委托嘉阳物业将该房屋进行出租管理,包括签订合同、收取租金,该房屋租金交至2019年12月14日。旭阳集团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六百禾公司扩建部分不再留存使用,并要求六百禾公司拆除扩建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2005)二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二执字第730号民事裁定书可知,旭阳集团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委托嘉阳物业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张英民,张英民又将该房屋转租,六百禾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在嘉阳物业与张英民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嘉阳物业及旭阳集团明确表示要将该房屋出售并要求六百禾公司迁出的情况下,六百禾公司应及时将房屋倒出并将房屋钥匙进行交付,现其未及时倒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庭审中旭阳集团明确表示不保留六百禾公司自行扩建部分,故对该部分由六百禾公司自行拆除。因六百禾公司未及时倒出导致其仍占用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六百禾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对于标准,考虑到2020年1月24日起疫情开始,至2020年3月8日长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要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复工复产的原则,此期间为疫情期间,法院酌情六百禾公司对于此期间占有使用费用免于支付,对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及2020年3月9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应按照年租金20万元的标准进行支付。对于庭审中六百禾公司股东李文英称因买卖事宜未将房屋倒出的问题,因无论房屋买卖的买方最终是谁,都不影响六百禾公司在租赁期满后一直占有该房屋的事实,因此房屋买卖与六百禾公司倒出房屋并不矛盾,故六百禾公司不同意倒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5号中山花园6号楼裙房一楼和二楼,面积1075.6平方米房屋返还给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自行扩建部分,由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二、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及2020年3月9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20万元的标准进行计算;三、驳回原告长春旭阳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9.00元,由被告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中的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对于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在上诉人占有房屋所依据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对出租事宜形成新的合意,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占用房屋的日常租金及房屋被占用期间所涉及的特殊情况,对于占有使用费数额的确定存在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7.00元,由吉林省六百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宇
审判员 曾范军
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