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4执7803号
申请执行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435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165元,以上共计85515元。但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怀智
法官助理 张天鹏 书 记 员 章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