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4执恢1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蒙弘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906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麻艳彬
审判员 董恒毅
书记员 王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