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478号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源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北门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北门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27058862.6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