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8039号
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21NMAX0F,住所地**市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西侧、金沙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2770047Q,住所地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0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现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