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8039号 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21NMAX0F,住所地**市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西侧、金沙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2770047Q,住所地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40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现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尚典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