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路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江苏省泗洪县***聚福园小区19#楼4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洪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聚福园小区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祥公司)、泗洪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虽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重大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适用原则。理由如下:(一)广源公司实际已将该栋楼房的房产交付给了买房人,买房人已进行装饰装修,一、二审判决未认定该事实。案涉楼房虽在建设中,但只是理论上的,楼房状况长期没有变化,现场状况很难让人认为还在建设中。而同一栋楼的某业主已收到广源公司的交房通知,物业公司也已通知自来水公司为该业主开通供水,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广源公司已将该栋楼房交付使用。***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因此也就认为该栋楼房可以使用,事发当天***之子***去现场也是准备改水电的。在此情况下,广源公司未对现场的电梯井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必然会给业主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过错较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提出强制性要求,鼎祥公司应当意识到不对未安装电梯的电梯井进行遮挡会对施工人员、到现场看房的人员,甚至是不特定人员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未能尽到维护现场安全、防范风险的责任,因此给他人造成伤害后果的,施工单位责任较大。(三)***到现场不能认为是未经同意和允许擅自进入施工场地。***一家是购房业主,不是和现场毫无关系的人。广源公司已经交付了其中部分房产,***作为一名普通家庭妇女,无法意识到进入这样的现场需要经过同意,也无法意识到该栋楼房还处于施工当中,不能对***提出过高的要求,而鼎祥公司、广源公司是专业的施工单位和房产开发单位,与专业相适应的是更大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祥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维护、危险防范义务,有条件的还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然而鼎祥公司疏于管理,使得未经**的***可随意进入施工现场,且对于未安装电梯的电梯井这一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鼎祥公司既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故鼎祥公司对本案中***坠落电梯井所遭受的损害具有过错,一、二审判决亦已判令鼎祥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施工现场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案涉楼栋电梯、门窗等均未安装,亦显属未完工程,具有施工现场相应的危险性,即便已较长时间没有实际施工,也不表明其已不具有风险,社会一般人均应有此认识能力。***未经**主动进入尚未完工的施工现场,则应对可能性危险状况及其防范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一、二审判决综合分析事故成因及各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鼎祥公司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广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广源公司已将***之子***所购房屋交付与***,也无证据证明***及***系经广源公司准许进入施工现场,故广源公司相对于***及其亲属而言并无过错,***主张广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