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4执43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无业,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2770047Q,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2018)苏1324民初2319号***与**市鼎祥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324执4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