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财保2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泗洪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债权共计32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9月12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所有的泗洪县澜庭湾小区23幢1-1303室房屋,**期限为3年; 二、冻结**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泗洪县梅花中心小学享有的债权32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源 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