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可为与许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执43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可,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女,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女,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水岸城邦)B2幢16#。
法定代表人:许可,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许可、***、**、***、宿迁市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01月05日作出(2018)宿仲裁字第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