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05号
原告:**天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洪泽东路**华益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昱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秀,该公司职工。
被告:**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湘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骆泽新。
原告**天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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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