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天腾建设有限公司

205宿迁天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05号
原告:**天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洪泽东路**华益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昱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秀,该公司职工。
被告:**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湘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骆泽新。
原告**天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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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