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嘉禾众泰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02民初4049号
原告:四川嘉禾众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蕊,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禾众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嘉禾众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禾众泰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禾众泰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原告四川嘉禾众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敖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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