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宏洋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6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亭,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宏洋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秦树刚,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亭,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宏洋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秦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未能依法到庭参加审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