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徐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415号

原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子位一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27857102557。

法定代表人:刘会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获鹿镇西部峰景2-1-2101,统一信用代码:91130185MA0EHEQU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由河北海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丙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雅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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