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冀0491执保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盛世华城**楼****,身份证号1304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东路**总部基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71327247N。
法定代表人:何超超,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冀0491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经于2018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支行账户为50×××87银行存款215000元,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2018)冀0491财保115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491财保115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