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491民初95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7月20日出生,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的朋友。
被告:***,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联纺东路588号总部基地9号楼4层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7132724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琨消防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天琨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和被告天琨消防公司共同返还借款100万元,利息50万元(按月息2分,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后期利息按月息2分本金100万元计算从2019年4月21日起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为讨要上述款项的住宿费、差旅费、律师费由上述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3日,被告***因被告天琨消防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再次给原告更换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月息3%,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到期后本金和剩余利息一次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还。被告***借款用于被告天琨消防公司经营,***占被告天琨消防公司98%的股份。二被告理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和利息。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钱确实借了,拿办公楼做的担保,有借款协议,利息2017年3月20日前结清,钱是我个人用了,没有用于公司。
被告天琨消防公司辩称,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钱,该钱没有用于公司经营。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证据2、借条2份,证明借款事实,借条上显示该借款用于公司。证据3、2016年2月23日转帐凭证300万元,还了100万元。证据4、银行授信表2页,证明2018年8月之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是何某。证据5、被告天琨消防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何某是实际控制人。证据6、证人何某出庭作证,说明天琨消防公司是何某一手创建的,借原告钱是何某一人借的,用到天琨公司做城投工程和碧桂园工程。当时借钱是用办公楼做的抵押,后来因为公司被别人拿走失控了,***找我要钱,我还不上,当时因为办公楼做的抵押,贷不了款,原告不同意。这个钱是打到我的天琨公司帐上。赵丽娜是我的财务经理。何某占公司2%股份,实际所有公司投资全部是我个人投的。何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都是我控制的,因为某人信任的关系,都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是何某和***,两人是父子关系。公司是2010年从别的公司接手的。那时候***22、23岁,在北京上的大学。公司失控了,别人是指***。我与***有矛盾,因当时楼是***的名字,借款时担保,就用***名,借款是投到天琨公司,并有2019年5月21日书面材料1页。
被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借条认可,用于公司不认可。证据3转账凭证转给了河北锦龙港物资有限公司会计赵丽娜。证据4、5、6不认可。对证据6认为借钱给天琨公司不真实。其它真实。
被告天琨消防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2、3、4、5、6不认可,与我公司无关,不能因为借条上有用于天琨消防公司经营字样,就认为该笔款用于天琨消防公司。且借款人***承认该笔款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天琨消防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以上证据,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所举证据1、2、3、4、5、6,客观真实,被告***虽然认可借款用于个人,但没有具体说明干什么用了,被告天琨消防公司对证据均不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公司的地位及借款用到公司经营的事实。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是商人,何某和***是父子关系。两人是被告天琨消防公司的股东,何某占公司2%的股份,***占公司98%的股份。
2016年2月23日,何某因天琨消防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该款用到天琨公司做城投工程和碧桂园工程。用办公楼做的抵押。借款打到天琨消防公司员工赵丽娜的卡上,赵丽娜是公司的财务经理。2016年3月30日,赵丽娜归还给原告100万元。剩余200万元分别由被告何某和被告***各自出具借条,各自偿还100万元。2017年3月20日,2018年1月1日被告***两次给原告更换借款100万元借条,其中2018年1月1日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用于天琨消防公司经营,借条签订地是世纪总部基地。2017年3月20日后的利息没有支付,双方约定月息3%,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到期后本金和剩余利息一次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款100万元应按约定时间归还。***作为天琨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天琨消防公司经营,公司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和被告天琨消防公司共同支付本金100万元及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止共计25个月的按月息2%计算50万元(25个月×2%×100万元=50万元)的利息予以支持;对2019年4月21日至债务清偿止的按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利息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被告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利息50万元,并支付按照本金100万元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和被告河北天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少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