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3栋10层01号-2。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012735572。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1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同日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本案为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传统查询,发现其位于泊头市西环西路证号为G239不动产,于2021年8月30日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本案为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18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
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70万元等。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微信交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其不动产到期后,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须在到期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胜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