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喜,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董事长。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与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工程款58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卢生洪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靳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