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华,肥城石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董事长。
***与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工程款453569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因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卢生洪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学伟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