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012735572。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
关于***、***与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0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收益型保险,本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96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