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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4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0107H。
法定代表人:方垒。
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012735572。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
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91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9200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20元,执行费人民币1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对多家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以及×××小型汽车合计4辆,本院均于2021年12月21日予以查封,其中×××为轮候查封。
被执行人名下有泊头市XXX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轮候查封。其另有胶南市XXX不动产,本院2022年4月29日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分别向房产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在其公司住所地已有多个执行案件。
截止2022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19200元(及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20元,执行费人民币190元。
鉴于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4执9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祺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