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388号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南办908。
法定代表人:王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振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窦立功。
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会英
书 记 员 牛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