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启超,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3元,减半收取13431.5元,由上诉人河北亿安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继锋
审判员 雷晓宁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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