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26464号
原告: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96元,原告已预交4349.92元;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174.96元,剩余217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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