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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2民初26464号 原告: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96元,原告已预交4349.92元;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174.96元,剩余217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