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

***与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3民初13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需要,现需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董杰
审判员于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