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

廊坊欧鹏门窗有限公司与井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欧鹏公司与井x2签订的《碧水庄园45-10外装饰铝合金隔热窗工程供货、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欧鹏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井x2提供了铝合金窗材料、五金配件并安装完毕,经井x2指派人员***验收结算,确认铝合金窗施工面积,除合同范围内还包括三层、东厨房、首层室内等增项内容,共计工程款项为566596.15元,现铝合金窗已交付使用,故井x2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欧鹏公司相应款项,扣除井x2已经实际支付给欧鹏公司的150000元,井x2还应支付欧鹏公司剩余款项共计416596.15元。关于欧鹏公司要求井x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3319.23元一节,因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并未明确约定,欧鹏公司主张按照合同中违约条款,即总工程款百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井x2逾期付款的行为确给欧鹏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本院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井x2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酌情予以处理。 关于井x2反诉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及外观瑕疵的工程进行更换、修复一节,因涉案铝合金窗工程已经井x2指派的工作人员***验收合格,验收时除“未打胶、未固定、未装立柱”等简单瑕疵外,***并未提出其他质量异议,且在本案庭审中,井x2亦未明确现已投入使用的铝合金窗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故对于井x2要求对瑕疵工程项目立即进行更换、修复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应指出,涉案铝合金窗工程在两年质保期内,如在使用过程中铝合金窗出现质量问题,井x2可按照质保标准向欧鹏公司主张权利。关于井x2主张欧鹏公司供货、施工超过约定工期,构成违约一节,本院认为:首先,井x2在合同工期要求条款中自行备注的“乙方必须在九月三十日前安装好窗框”条款,合同文本中无欧鹏公司签字或签章确认,且在庭审中,欧鹏公司否认该约定期限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本院无法认定井x2所主张超过该期限安装窗框系欧鹏公司的违约行为;其次,合同中虽约定施工进度计划50天完工,但本案合同履行过中,存在工程增项,在工程增项的基础上,双方未约定具体的竣工时间,井x2主张欧鹏公司超出约定工期,没有合同依据,本院无法采信。关于井x2反诉要求欧鹏公司赔偿因工程延期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一节,如前所述,在本院无法认定欧鹏公司存在工程延期的情况下,对于井x2反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