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润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隔蒲潭镇水酒铺云应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XY8EXY。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南口路支路2号原台扇厂院2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5751453313。
法定代表人:时祖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咏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欠款20万元后,(2021)鄂0923民初1437号经与申请人协商,双方就下欠款项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923执180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亚明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