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民初1060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媚,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峰,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大厦主楼十五楼1532室。
***与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521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210.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