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25民初12475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阳,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
被告:天津金利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穆庄子村段光明路西侧。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17层。
原告***与被告***、天津金利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诚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