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蓟民初字第6752号
原告***,男,住蓟县。
委托代理人运瑞山,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利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金利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宾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