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辖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利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穆庄子村段光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宝祥,经理。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利源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7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基于合同履行产生的财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炳正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珍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