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众策创晟掘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村东杨北公路东大桥旁东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天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佩,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策创晟掘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双惠苑甲5号楼13层1单元1603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奎,北京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众策创晟掘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62元,退还上诉人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振英
审判员  邓晓萱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洪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