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116号
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义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2530122M。
法定代表人:张伯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村东杨北公路东大桥旁东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7092。
法定代表人:魏如林。
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