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3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村东杨北公路东大桥旁东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7092。
法定代表人:魏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若晨,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0年4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7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从仲裁裁决书可以看出,双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明显不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仲裁裁决书清楚的记载上诉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完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权威,任意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请求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134号《仲裁裁决书》符合终局裁决的规定,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88102.92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间工伤保险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257652元;3.原告支付被告二次手术医疗费4635.91元。同年12月20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被告间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2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6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元、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生活津贴7862.4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562.61元,二次手术医疗费4635.91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8102.92元。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88102.9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88102.92元属于因执行国家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故本案的仲裁裁决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裁决书中虽未明确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基于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134号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该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88102.92元属于因执行国家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仲裁裁决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称该仲裁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中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钱昳心
审 判 员  肖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琳妍
书 记 员  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