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94号
原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范庄村东杨北公路东大桥旁东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7092。
法定代表人:魏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若晨,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2019年10月14日,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间工伤保险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257652元;3.原告支付被告二次手术医疗费4635.91元。同年12月20日,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被告间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2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6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元、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生活津贴7862.4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562.61元,二次手术医疗费4635.91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88102.92元。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88102.9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19)第2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188102.92元属于因执行国家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故本案的仲裁裁决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裁决书中虽未明确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基于该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世纪东大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华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建堂
书 记 员 郑诗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