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金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8618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申请人: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盛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云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桂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