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学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95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保利爱琴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GA570。

法定代表人:卢威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辉,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汇海名邸1、2-209信用代码:911201030612111277。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956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1846.52元的财产。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81846.5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程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81846.5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黎冬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