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2786号
原告: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创意产业园)A3号楼三层330室。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23-122内A区。
经营者:庞书英,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胜堂(夫妻关系),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天津市浦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569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卸不合格阀门的费用、安装新阀门的费用14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康婷健康事业产业园工程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康婷健康事业产业园工程空调安装项目。工程保修期为三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后,正常运行48小时之日起算。2016年3月11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世纪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天津市世纪渤海重工管道有限公司采购一批阀门,合同价款874935元,并明确了采购清单,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原告要求提供。供方将货物送至需原告所需地点。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管件阀门一批,合同价款820000元,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原告要求提供。供方将货物送至原告所需地点。2018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康婷健康事业产业园工程阀门结算说明》,载明:因现场变化现以送货单结算,结算价格为807436元。而相应的发票均由被告开具,全部货款已结清,均由被告收取。案涉工程交予案外人运行后,使用过程中陆续出现阀门关闭不严、单向阀阀板断裂等质量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更换均无果。为保证工程的正常使用,原告自行更换了部分阀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成讼。
天津市南开区鑫利沧胜水暖管件经销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注册登记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但其已于2018年2月注销税务登记且已不再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经询,被告经营者庞书英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本市河西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荻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